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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程序正义乃是现代法律的精髓

  作者:少数派

  前几天看到新语丝登出了方先生的《丧心病狂的寻正》一文,乍一看以为是
标题党,一看内容却令我很吃惊,虽然上网必看新语丝,但是对于读者网却关注
的不多,不成想却发生了这些变故。

  以前读过寻正关于杨佳一案的文章,一开始以为意气之作,到后来才渐渐看
出寻正是基本上是当真的。对这样的认识我很不以为然,我也对寻正这位有才识,
头脑清醒的人有这样的认识不能理解。在马家爵案件的时候,整个社会就有这样
的倾向,当时与人讨论的时候就感慨说:看上去马家爵更像是受害者了。虽然说
这样的案件可以做深层次的原因解析,但是像寻正那样赞赏杨佳就太离谱了,不
仅没有法治精神,也不具备人文精神,无论什么借口。

  寻正在近期的文章中谈到“实质公义(正)是指引对法制与道德评判的最终
标准”,我系统的学过法律,只不过后来改行,有十多年不接触不学习了,但是
总还有一点底子。我接受的教育是:程序正义乃是现代法律的精髓。这也就是辛
普森杀妻案出名的地方。记不得哪位法学家说过,宁可用公正的程序执行独裁的
法律,也不愿用独裁的法律执行公正的法律。延伸一下,这也就是为什么施一公
事件为人所诟病的地方,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回国做点事情应该是一件说得过去的
事情,哪里出问题了?就是程序。对制度的破坏和蔑视。

  话说到《公开信》问题,在这件事情上我确信寻正没有恶意,但是同样也犯
糊涂。我也看不出所谓的“前提条件”就能够解释过去。对《公开信》的指责很
抽风,相信寻正退烧后一定能够觉得这些言语的荒谬。不再多说。

  还有,寻正在《勿以关注论是非》一文中举出了几个案例,用以说明可能的
“刑事罪”,我没有仔细读那几个案例,粗略的看了一眼,我认为可能寻正对美
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没有多少了解,对国外著名的言论自由案例了解的不多。另外,
交代的案例背景不详,与《公开信》没有多少可比性。在法庭外发传单违法这是
完全有可能的。“称呼尚未判的嫌犯为“在逃犯”而获得2万元罚款加讼费”这
也不稀奇,这是对人权的尊重。印度作家的案例给人的感觉是印度没有言论自由,
寻正应该批判才对。在这里“前提条件”尤为重要了,但就事论事来说,暗示或
明示新语丝《公开信》有违法治精神就真的是脑子短路了,因为那样既不符合言
论自由的原则,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禁止情形。总之,与寻正的案例没有可比性。

  还有一点,“法学家”的称号也不是冤枉,就是在谈到“中国的立法机构也
缺乏代表性,有许多法律,即使从体制本身来说,也是不合法的,比如中国的立
法权在人大,但中国卫生部却可以不经授权直接立法,比如护士管理条例等。”
中国卫生部出台的“护士管理条例”并非立法行为,而是制定行政法规,也就是
说国务院有制定“条例”的权力的,可以参见《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》。
寻正君还需努力。当然,我在新语丝发言中也一定存在一些谬误,新语丝作为一
个开放透明的平台能够原汁原味的登出来,有人出来反驳,提出理由,拿出证据,
越辩越明,越能接近真相,做个反面典型也不错。

  总之,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拥护新语丝的读者所不愿看到的,虽然我认为寻正
在这件事情上做得不对,但是我相信他有反思能力,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;我
相信他有独立人格,对新语丝不弃不离;我相信他依然精彩,继续带给大家严谨
的知识深刻的见解。方先生的处理看上去似乎不近人情,但这也新语丝的魅力所
在,倘若方先生和新语丝有一天犯了类似的错误,做出了立此存照中的任何一点,
我想支持新语丝的朋友也会用这样不近人情的方式来对待。因为我们从新语丝中
学到,要崇尚科学,独立思考,我们不是在开老鼠会。

(XYS2008110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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